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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观察丨规范社区团购,“团长”是关键!如何认定哄抬物价?这些法律要点需知道→

闵行区消保委 闵行消保委 2024-04-16

这段时间

我们收到了不少

关于社区团购的投诉

反映的问题五花八门

小编认为是时候为大家

科普一些法律知识了~

为此我们请到了

宋建陈崖峰两位律师

并挑选一批典型案例

分三期为大家进行解析


 案例一 


4月5日晚,消费者许女士的微信群内发出了自热盒饭盲盒(18盒)的群接龙购买链接,售价486元,其中90元为运费。但消费者通过淘宝官方旗舰店发现,该自热盒饭一箱售价仅110元左右,认为价格过高进行了投诉。区消保委联系相关企业后,企业提出该链接并不是其官方渠道,相关问题应由私人团团长承担。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二


消费者在网上团购了一款咖啡,但发现价格比平时贵了一倍,认为经营者故意哄抬物价。


△图片来源网络


社区团购中团长的身份如何认定?从法律上如何规范团长?如何认定哄抬物价?


律师解析:

以上案例涉及销售主体认定特殊时期货品价格涨幅认定标准两个问题。


首先,在企业表示购买链接与其无关的情况下,团购组织人(俗称“团长”)需要证明其在整个采购环节中的身份,如果团长只是团购的组织者,团购的价格即企业的对外售价,此时团长只是团员的代理,应由企业承担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如果团长以较低价格从企业拿货再以较高价格卖给团员,则团长相当于分别与企业和团员签订买卖合同,则团长应承担其与团员之间的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


其次,关于价格涨幅认定,不宜直接以淘宝官方旗舰店所显示的价格作为判断依据,因为在特殊时期,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成本都可能增加,因此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浮动属合理现象。


判断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是否合理合法,可以参照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分以下三种情况认定是否存在哄抬物价: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以上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此外,相关组织者、经营者还应当规范明码标价,真实说明信息。即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


其中,对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制品等品种、数量、规格(重量、体积)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


套餐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另外,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图片来源网络


最后,关于如何规范团长的问题,按照《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的规定,团长作为“社区团购”组织者,要积极倾听百姓声音,持续优化团购组织管理,对相关经营者提交的行政许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明确售后服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时协调解决漏发、错发、退款等问题。


对于因套餐内商品临时短缺等客观因素,发生套餐内商品品种、数量、规格、价格等与销售时发生变化的,团长应配合经营者在发货前提前告知消费者,并明确取消订单、退差价等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律师介绍

宋建

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主任,民盟闵行区委司法支部主委

陈崖峰

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主任,民盟会员,三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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